发布部门:江西九江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九府发[2005]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OO五年5月25日
九江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县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驻市中央部属、省属、市属企业的工伤保险,由九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推行和管理。
本市行政地区内的所有职工均有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块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薪资的100%-300%为交费基数交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实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交费后30日内或者参保交费状况变更后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参保时间、交费状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员范围等,并准时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转发工伤保险证。
职工有权利采取各种合法的方法,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状况。
关联法规:
第四条九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打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拓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打造、支付及管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公告》规定实行。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九江劳动保障部门另行拟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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